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宏川智慧: 关于“宏川转债”回售的公告

发布日期:2024-09-02 06:40    点击次数:100

证券代码:002930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宏川智慧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4-100 债券代码:128121    债券简称:宏川转债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 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    特别提示: 划扣等情形,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。    截至 2024 年 8 月 27 日,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 简称“公司”)股票已经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 价格的 70%,且“宏川转债”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,根据公司《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(以下简称“《募集说明书》”) 的约定,“宏川转债”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。   公司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 15 号——可转换公司债券》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以及《募集说明书》的约定,现将“宏川转债”回售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:   一、回售情况概述   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,如果公司 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 70% 时,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 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。若在上述交易日 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、转增股本、增发新股(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)、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,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,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。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,则上述“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”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。   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,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 施回售的,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 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。    “宏川转债”已进入最后两个计息年度,且公司股票已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 70%,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 中的约定,“宏川转债”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。    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的约定,本次回售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。    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:IA=B×i×t/365;    IA:指当期应计利息;    B: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;    i: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;    t:指计息天数,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数(算头不算尾)。    其中,i=1.8%(“宏川转债”第 5 个计息年度,即 2024 年 7 月 至 2024 年 9 月 13 日,算头不算尾,其中 2024 年 9 月 13 日为回售申 报期首日)。    计算可得:IA=100×1.8%×58/365=0.286 元/张(含税)。    由上可得“宏川转债”本次回售价格为 100.286 元/张(含息税)。    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各类债券持有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情况如下:   (1)对于持有“宏川转债”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持有人,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 20%的税率代扣代缴,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,回售实际所得为 100.229 元/张;   (2)对于持有“宏川转债”的合格境外投资者(QFII 和 RQFII),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,回售实际所得为 100.286 元/张;   (3)对于持有“宏川转债”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 税,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,回售实际所得为 100.286 元/张,自行缴 纳债券利息所得税。   “宏川转债”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“宏川转债”。 “宏川转债”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,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。   二、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  依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 1 号——业务办 理》等相关规定,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 回售公告,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 1 次回售提示性公 告。公司将在《证券时报》《中国证券报》和巨潮资讯网 (www.cninfo.com.cn)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。   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 2024 年 9 月 13 日至 2024 年 9 月 回售申报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。回售申报一经确认,不能撤销。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,可于次日继续申报(限申报期内)。    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,视为对本次回售权 的无条件放弃。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,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, 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。    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“宏川转债”,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系统进行清算交割。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,发行 人资金到账日为 2024 年 9 月 26 日,回售款划拨日为 2024 年 9 月 27 日,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 2024 年 9 月 30 日。    回售期满后,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。    三、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   “宏川转债”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,但暂停转股。在同一交易 日内,若“宏川转债”持有人发出交易、转托管、回售等两项或以上 报盘申请的,按“交易、回售、转托管”顺序处理申请。    四、备查文件 见书》; 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》。  特此公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事会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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